原告是经授权取得包括某军旅文学等知名小说在内的多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发现他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阅读APP上提供包括涉案作品的下载及在线阅读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付费翻译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该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侵权行为共涉及1500多部侵权文字作品,双方潜在纠纷量巨大。
本案为“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的示范性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争议。最终,一起示范性诉讼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得到审结,承办法官以该份示范性判决书为基础,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加强判后释法析理,释明诉讼风险、分析维权成本,通过多轮调解,一揽子解决500多部作品的待诉纠纷。另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间案外1000余作品纠纷,主动加强调解工作力度,诉前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诉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将诉内诉外1005件纠纷一次性调解,妥善解决了批量纠纷。
“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实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将更多类型化、批量化纠纷化解在诉前、消解在萌芽,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本系列案件原告涉及某公司,被告是国内某知名大学,被告在其校园网中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向不特定对象提供了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248部影视作品的服务。双方对抗情绪较大,对于管辖、作品权属、侵权事实、赔偿标准等问题,仍有着巨大分歧,被告虽有批量和解意愿,但和解标准极低,让原告难以接受,调解难度很大。
本案承办法官以已有示范性诉讼判决为基础,对在审案件进行研判,让原告认识到被告侵权情节的特殊之处,给双方搭建沟通平台。经过法官多轮细致的沟通调解,通过40个系列案件,最终促成双方针对包括未诉作品在内的248部影视作品达成了和解方案。最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告也主动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
该系列案件真正实现了高效便民、案结事了。法官用春风暖人心,用德行润人心。结案后当事人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称赞其“定分止争 行家里手 悉心调解 德润人心”。
原告是经授权取得多部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音乐APP上提供包括涉案作品的、下载、评论及分享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付费下载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已提起诉讼的涉案音乐作品高达近千首歌曲,且后续还有大量纠纷尚待立案,原告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其批量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节省维权成本。
本案依托北京互联网法院和首都版权协会联合发布的诉非“云联”机制,实现调解平台“云对接”、非诉调解“云指导”、问鼎娱乐app苹果下载,促进履行“云化解”。承办法官团队与特邀调解员通过示范性判决的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诉讼预期,提高调解质效。通过以判促调的方式高效地化解了该公司的批量案件,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次“云端”调解,充分发挥行业调解职能作用,突出法院指导下的诉非联动,为实现批量案件解纷关口前移、问鼎娱乐app苹果下载,重点领域案件源头化解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诉非“云联”机制可以实现非诉调解平台数据与法院审判系统数据双向流转、共享,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线上线下、分层递进工作体系。
原告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主张原告使用父亲身份证注册了被告所经营的游戏,并充值2595元,原告监护人发现这一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充值款,被告予以拒绝。被告辩称问鼎娱乐,,根据后台账号认证信息显示注册人信息为成年人,即使为未成年人充值,法定代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及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综合考虑游戏昵称、好友列表信息、充值打赏时间段等情况,可以认定未成年人为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故认定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充值金额应予以返还问鼎娱乐,。就返还金额,结合原告及监护人的过错,酌情判定返还原告充值款1557元。
对于网络热门游戏,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纠纷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本案作为涉及该款网络游戏充值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此后未成年人起诉该公司的400余件纠纷中做出样板。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此指导调解组织提前介入,由行业协会及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妥善化解纠纷400余件,诉前调解率、在诉案件调解率均超过70%,未诉纠纷在游戏企业源头化解4000余件。同时,针对生效的示范性判决,抓实“立审执”一体化管理,督促游戏公司及时履行,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告为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被告A科技公司系车载系统应用管理服务提供方,被告B视频公司系侵权作品内容提供方,被告C新能源公司为某品牌汽车生产制造商。原告主张三被告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视频软件车载APP端提供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B视频软件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视频软件车载端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与B公司合作,负责该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视频软件车载端APP上线、展示、推广且提供会员套餐服务并收费,A科技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参与者、获益者,与B视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B视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目前,车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智能座舱服务日益完善,相关产品在进一步满足用户文化需求,同时也引发了新形态知识产权纠纷。该案是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首次认定车载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网络视频、智能网联车车载音乐等领域诉讼量大以及互诉情况突出的多个互联网企业,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开展约谈,主动引导化解纠纷,助力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纠纷靶向化解,促进“车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为北京全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先城市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A公司为一家位于上海的互联网头部企业,B公司为一家位于北京的互联网头部企业,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版权纠纷系列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订的《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联合首都版权协会(北京版权调解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中心,探索京沪联调工作模式,对双方的著作权纠纷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并多次进行走访调研,通过面对面沟通,就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寻求共赢解决方案。在多方的积极推动下,双方逐渐意识到,长期的诉讼对抗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还不利于双方的业务发展和行业形象。因此,双方开始尝试走向合作,在业务和法务层面同步开展对话协商,共同探索版权纠纷化解的新路径。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和协商,A公司与B公司在近期签署了和解协议,实现了系列纠纷的全面案外和解。
近年来,版权案件呈现出显著的地域集中特性,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数字经济发达的城市,版权纠纷频发,版权案件数量激增。面对这一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版权调解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紧密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跨域版权纠纷化解工作。此次京沪两地法院与首都版权协会等单位的成功合作,不仅解决了具体的著作权纠纷,更为全国范围内的跨域著作权案件源头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未来,两地将继续深化合作,深化跨域联调联动模式,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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